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南开大学校园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社团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开大学教职工社团(包括协会等,以下统称社团)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具有固定章程的非盈利性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超出章程范围的活动,校工会对社团进行扶持、监督,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社团成立、设置与注册
第四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须向校工会书面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社团会员一般为在职教职工,社团注册会员中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要在70%以上,且会长须为在职教职工担任,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4.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特长和不同层次的需求。
5.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至少组织2次与社团相关的活动。
6.每年须有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社团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南开大学教职工社团成立申请表》《南开大学教职工社团负责人登记表》,同时提交社团的章程草案、会员名单等材料。
2.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南开大学教职工社团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3.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当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负责人等。对于不批准的,校工会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4.社团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社团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等,设置会长一名、名誉会长最多不超过两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等职。
第八条 教职工社团会长条件
1.南开大学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履职能力,有时间和精力组织开展社团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热心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3.认真组织开展社团各项活动,定期向该社团会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4.能够调动会员积极性,不断稳定和扩大队伍,保持社团的生机和活力。
5.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应先与校工会报备并批准后,由社团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6.社团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校工会联系,新的负责人需经社团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会员加入社团条件
1.本校在职教职工且为工会会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学校,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拥有社团负责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社团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5.向社团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社团的各项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积极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在校工会正式申请成立的教职工社团,需在每年春季学期,按照校工会要求的时间完成社团年度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内容
1.最新组织机构情况。
2.最新社团会员名单。
3.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4.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社团注册会员中本校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要在70%以上,否则不予注册;社团注册组织机构名单中在职教职工所占比例要在90%以上,且会长必须为在职教职工担任,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因为组织机构调整及其他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注册工作的社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注册工作。
第三章 社团日常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校工会积极支持社团的发展建设,并实行指导性管理。社团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依照社团《章程》自由开展活动,活动需突出群众性和普惠性,以满足广大教职工多元化需求。校工会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及场地支持,在不影响工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工会活动场地。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开展基本要求
1.各社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等须起草文件通知,报校工会批准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2.社团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3.每年春季学期社团注册时,向校工会提交社团新一年度活动计划,由校工会备案,活动前及时发布活动公告,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4.各社团根据校工会安排,承办或协办全校大型活动。
5.开展各类活动后,社团须起草活动新闻报道,报校工会审核发布。
第十八条 社团开展培训班基本要求
1.各社团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况,兼顾普及、专业、群众性等多方面,开展满足教职工需求的培训班。
2.每年春季学期开学三周内,向校工会提交《培训需求申请表》,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时、授课人等基本信息,报校工会批准备案。按照培训计划上的时间节点,提前起草培训通知,提交审核后,方可面向全校招收培训学员。
3.报名截止后,报名参加培训学员不满20人,不能开班。报名满20人的培训班,社团须审核报名人员资格。
第四章 社团的考核
第十九条 校工会每年秋季学期末放假前对各社团进行评估和考核,各社团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1.社团自行以及配合学校所组织的活动基本情况(包括内容、次数、参加人数等)。
2.受学校委托参加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3.社团活动实际成效,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
4.经费(自筹资金、校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校工会依据社团报送的参加评估和考核的材料及平时考核记录,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团予以合格登记;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社团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应指导、扶持、帮助教职工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每年对社团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活动好的进行表彰,对表现突出的负责人和社团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对社团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接受社团申报登记,对申请社团进行审批,对已批准的社团进行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审核注册;
3.指导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负责社团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5.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社团视情节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五章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
1.各社团可按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纳入本社团章程。会费应由社团专人管理,并经社团负责人签字报销。各社团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2.各社团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协会自筹解决;社团组织受校工会委托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按照天津市总工会财务相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3.各社团开展的培训班,校工会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根据课时、课时标准,为授课人员发放授课费。
4.校工会支持各社团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对于活动内容、人员规模及活动效果好的,加大经费支持。
第六章 社团的注销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校工会申请注销
1.经会员大会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的。
2.由拟注销社团的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南开大学教职工社团注销申请表》,由校工会统一颁布注销公告。
第二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3.社团负责人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社团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
4.每年校工会将对教职工社团进行一次注册登记,对未经办理登记注册的教职工社团进行注销。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社团:
⑴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社团《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⑵ 不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
⑶ 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⑷ 财务管理混乱的;
⑸ 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⑹ 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10日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