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关于《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分会、各位教职工会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部署要求,有效缓解教职工因病造成的生活困难,市总工会决定出资1亿元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的心坎上。为做好此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可以申请救助:
1.在职工会会员;
2.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且自2018年起,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超过6万元。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1-5万元救助。救助标准详见下表:
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万元) | 救助金额(万元) |
6(含)-7(不含) | 1 |
7(含)-8(不含) | 2 |
8(含)-9(不含) | 3 |
9(含)-10(不含) | 4 |
10(含)及以上 | 5 |
三、办理程序
(一)会员个人申请
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向所在基层分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
(二)基层工会初审
会员所在基层分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见附件1),由所在基层工会主席签字盖章,申报表和会员医药费单据、会员身份证明(附件2)等材料复印件一并报校工会。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体现对广大教职工会员的关怀,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附件: 1.职工会员大病救助申报表
2.工会会员在职证明
3.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下载:校工会关于《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docx
校工会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