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办法(南党发【2013 】13号)

发布者:杨哲发布时间:2015-07-13浏览次数:10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南开大学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开大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长应当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为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运行和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时选举单位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以上,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1/2以上人数的选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

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原因,一年以上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经原选举(或调入)单位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1/2以上人数同意,由代表团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是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离退休的学校原领导干部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是指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党委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履行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校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具体筹备工作。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 ),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召开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委员和青年教师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组织召开民主沟通会和民主通气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 本《实施办法》由南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

三十一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印发的《南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